) X) ]8 I! H3 Z2 e u (一)格式使用不规范。机关公文有其特定而严格的格式规定。这既是机关公文的权威性、约束性和规范化在形式上的体现,也是提高行文效率和质量的可靠保证。尤其格式是必备项,每份文书都不可缺少。如:发文机关标识、发文字号、秘密等级、公文标题、主送机关、正文、署名、成文日期、主题词、抄送机关、承办单位、联系人等项,在每份文件中要素都应按规范写全。目前,机关公文写作中的格式规定最容易使用错误的主要有:发文字号、密级、公文标题、用纸规格及版面、印章位置等方面。如位置顺序错误、字号不对、密级两字间没有空一格、自造文种和错用文种等。如:“关于××事的请示报告”,条例中是没有“请示报告”这一文种的,只能用“请示”或“报告”。还比如“给老秘网连队记集体三等功的命令”,而“命令”在宣布奖惩事项时,只适用于授予荣誉称号这种情况。 P& o& F; u- q; n. G